从七起案件看企业财务人员违法犯罪
北京机电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共立案查处财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0起,占经济案件总数的 43,5%。这10起案件中,涉及财务岗位上的工作人员10 人,违纪金额高达100余万元,其中违纪金额在10万元 以上的就有7人,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到目前为止,已判刑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9人。
下面,就以我公司系统的7起典型案件为例,作一分析。
财务人员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
在企业,一些财务人员利用管钱或直接掌握钱的便利条件,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贪污、挪用公款。其主要犯罪手段是:
1.收取现金不入帐或少入帐,进行贪污、挪用。
杨军,女,23岁,群众,利用其在北京粉末研究所财务科任出纳员的职务之便,于1994年2月—1996年4月间,采取收入现金不入帐及擅自从银行提取现金不走帐的手段,挪用公款43笔共10.3万元,用于其丈夫的个人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开支。
王静秋,女,40岁,群众,利用其在厂基建科任会计的职务之便,于1994年2—12月间,在用本单位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过程中,多次采取加大支票取款数额、多取款少入帐的手段,从中侵吞公款1.4万元。
王卫国,男,28岁,群众,利用其在北京开关厂财务处任总出纳员的职务之便及负责全厂现金收人、付出、登记现金帐的工作之便,于1996年2月至1997年8月间, 先后采取用支票取现金后不制证及收取现金不入帐等手段,共侵吞公款32万余元。
2.采用欺骗手段,以假发票抵帐或平帐,实施贪污 侵占行为。
谢雪梅,女,27岁,群众,利用其在北京液压件厂技改办任统计员、负责厂技改项目财务帐目管理的工作之便,于1994年1—7月间以购买电料为名,先后从厂财务骗取转帐支票4张,金额46万余元,借给其同学曹某或通过曹借给他人使用,并用曹某提供的8张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金额后在本厂财务报帐列支,从中侵占企业资金43万余元。
张风英,女,51岁,党员,利用其在北京电碳厂任财务科科长的职务之便,于1989年3月一9月间,与该厂厂长兼党总支书记张某(已判刑)相互勾结,擅自使用北京电碳厂15,6万元为张之女购买三居室一套住房,为不被单位发现,二张指使售房中间人开出拆迁费、材料费发票,张凤英以此发票平了购房支出的帐目。
3。违反财务制度,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个人从中得利。
孙京涛,女,29岁,群众,利用其在北京重型电机厂财务处任费用报销审核会计的职务之便,违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原厂办副主任李某(已判刑)的诈骗活动提供方便,致使李骗取4万余元。期间李某为孙报销千余元购物发票,孙接受李送的现金1400元。
于慧丽,女,37岁,群众,利用其在北京金属结构厂物资供销公司任出纳员的工作之便,严重违反财务制度,为公司采购员王某、吴某挪用公款的行为提供方便,于1995年4月擅自开出金额为10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交由吴个人使用。
财务人员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在财务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中,具有“三多一低”的特 点: 一是共同作案的居多。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互相勾结,互相利用,共同作案,利益共得,当然也导致 他们共同走上了犯罪道路。共同作案在7起案例中占了4起,可分为三种情况:
——上下勾结。如张凤英贪污案,张凤英作为财务科长掌握钱,张某作为厂长兼书记掌握权,他们互相利用, 进行权钱交易。张凤英为张某之女购买住房提供方便并做假帐,张凤英自己也得到公款购房一套的好处。
——内外勾结。如谢雪梅侵占案,谢骗取企业转帐支票46万元,借给其同学曹某使用,曹为谢提供发票平帐, 谢在此过程中以同样的手段单独侵占企业资金7000余元。
——互相勾结。如孙京涛案,孙为李某诈骗企业4万余元得逞大开方便之门,孙以“丢钱”为名,向李暗示“补偿”。李心领神会,为孙报销千余元发票,向孙“赠送”现金1400元及各种小礼品。又如于慧丽案,于为吴某、王某挪 用公款提供方便,吴给予于“事成之后不会亏待你”的承诺,利益的诱惑使于慧丽陷于犯罪的泥坑之中。
二是涉案金额较大的居多。7起案件涉及违法金额 共计118万元,最少的1.4万元,案值最大的43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上的有5起,显现出经济违法案件案值逐年增加的趋向。
三是涉案人员女性居多。近年来,在我公司系统查处的案件,特别是经济违法违纪案件中,女性犯罪的情况不仅时有发生,而且逐年增多。在财务人员违法犯罪的这7 起案件中,女性就占了6人。
违法犯罪人员年龄较低。在这7起案件中,案发时涉 案人员年龄在30岁以下的4人,30—40岁之间的2人, 年龄最大的51岁,最小的才23岁,平均年龄不到40岁。
财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还具有明显的欺骗性、持续性和隐蔽性。如张风英、张某一案,从1989年3—9月作案到1993年案发,时隔4年未被察觉,还是在对张某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40余万元去向不明后,问题才暴露出来。财务人员违法犯罪,多数情况下是多次作案、连续作案。如杨军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持续作案43笔,直至她借故不上班并不知去向,有关人员对帐时问题才发现。 王卫国案也一样,是在其失踪后,所在单位强行打开其掌管的保险柜,才被发现其携巨款潜逃。他们往往利用企业领导和部门领导的信任,利用大多直接管钱的工作便利, 利用财务制度不严格和工作上的漏洞,来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财务人员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及心理特征
首先,企业的个别财务工作人员,面对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丧失了对金钱诱惑的抵御能力,直至被污染灵魂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社会上吸毒贩毒的蔓延之势已波及到企业,开关厂王卫国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他于1995年夏开始吸毒,因入不敷出,便利用自身出纳员掌管现金的便利条件,偷拿备用金供吸毒使用,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贪污公款32万余元后畏罪潜逃。
其次,财务制度的不完善,管理的无序甚至混乱,以及有章不循、财务监督的不力,给个别财务人员违法犯罪提供了机会。从我公司系统财务人员违法犯罪的情况看,他们的作案手段并不高明,有的问题只要对对帐就可发现。关键是虽然有的单位制定了一些制度,但由于仍有漏洞,使一些人钻了空子。有的单位虽然制度订了很多,似乎很完善,但落实不到位,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这一现象在企业的三产及劳服部门表现尤为严重。
第三,教育不力,疏于防范。在当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境的情况下,有些领导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上,但只注重经济效益,完全不讲社会效益,甚至只考虑小集体的利益,不考虑全局的利益,从而放松了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导致了一些职工精神滑坡、思想蜕变、责任感丧失。
第四,企业财务人员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下降,也是导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由于自然更替 (如正常的退休、减员等)及企业改制、下岗分流等措施的 施行,特别是企业经济效益不好造成的人才流失,使这支专门与钱打交道的队伍整体力量有所削弱。尤其是在三产、劳服和承包的独立核算单位,领导在配备财务工作人员时,不注重思想品质方面的考察,无证上岗、安置富余人员的现象十分普遍,使这一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个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也有所下降。 企业财务人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大都是直接与钱打交道的人,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最基本的规章制度他们还是知道的。那么,为什么他们还要明知故犯呢?我 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违法犯罪的财务人员之所以知纪违纪、知法犯法,主要是怀有一种侥幸心理,或认为自己干得巧妙,别人发现不了;或认为自己作案的手段高明, 不易被人发现,或认为是共同作案,不会被人出卖;或认为上有领导顶着,自己是具体操办,负不了多大责任。在孙京涛一案中,孙直到李某已受到审查,仍采取向李通风报信的方式干扰办案,以免牵连自己,正是企图侥幸过关的心理在作怪。他们也担心过,害怕过,不安过,但总是用各种理由来安慰自己,为自己壮胆。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有心存侥幸的违法犯罪人员,终归逃脱不了被绳 以法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