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受留党察看的党员是否可以提前恢复正式党员权利?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19831月印发的《党组织工作问答》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这种察看,无论对个人、对组织都是必要的,有益的。受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期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按期办理。如果有个别同志在留察期间确实表现突出,作出了特殊贡献,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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