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监察机关如何对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效力实施监督? 

 

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一经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便产生拘束力,如无不服或者异议,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或者采纳。为了确保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效力,使监察机关及时了解和监督检查监察决定的执行或者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行政监察 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对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效力实施监督的程序,即“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这一规定不仅为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设定了一项义务,同时也为监察机关对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效力实施监督设定了法定途径。对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监察建议而逾期又不通报监察机关的,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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