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如何向监察机关申诉?监察机关处理该申诉的程序是什么?
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程序,是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监察机关子以复查、复核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这—规定明确了对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程序以及监察机关处理该申诉的程序。依照本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对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处理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的程序,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其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复核并作出复查决定、复核决定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步骤。依照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 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规定以上两个程序的目的在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使理由充分的申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使错误或者不当的行政处分决定得到及时的纠正,防止和避免受处分人员滥用申诉权,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维护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监察机关履行“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服主 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这—职责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