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什么是申诉提起的期限?为什么规定申诉提起的期限?
申诉提起的期限是指申诉人行使申诉权的时间限制,即申诉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对申诉提起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这里的“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是申诉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而向监察机关提出复查申请的期限,“自收到复查决 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是对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不服而向监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不提起申诉,则通过复查、复核程序请求监察机关裁决的权利即行丧失。如果逾期提起申诉,则不能导致复查、复核程序的发生,而只能由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因此,申诉人为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申诉。规定申诉提起的期限的目的在于督促申诉人及时行使申诉权,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防止和避免申诉人滥用申诉权,防碍监察机关的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