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堵塞漏洞,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工程投资,避免损失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是校内各种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所需设备采购)合同、预(概)算书、结算书等,均应进行审计。

第三条  审计程序

1.凡招标工程,审计处参与招标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参与合同(含勘察,设计,设备采购,下同)的谈定过程,对合同进行审计。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计。

2.对非招标工程,在开工前七天,由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图纸(或草图)、施工方案;

(2)拟选施工单位的预(概)算书或报价单;

(3)施工单位的相应资格证明。

审计处在接到上述资料后五日内拿出审核意见,通知工程管理部门是否开工。

签订合同前,审计处参与合同的谈定过程,对合同进行审计。

3.审计处对草签的合同审计后,出具“工程合同审计意见书”,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合同正式盖章生效,未经审计的合同主管基建的校领导不予审批,正式合同审计处留存一份。

根据施工需要,若正式合同条款有所调整,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按上述合同审计程序办理。

4.工程管理部门以实际施工进度,依据正式合同规定的金额比例,经主管基建的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拨付预付款和进度款。

 5.工程完工后,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对小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验收单,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6.工程结算书及有关资料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连同工程质量验收单由工程管理部门一并送审计处审计。

 7.采用合同价款一次包定方式承包的工程,以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工程合同审计意见书”和正式合同,作为财务部门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采用合同价款加变更调整方式承包的工程,以审计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与原送审结算书,作为财务部门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第四条  审计依据

 1.《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2.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通用图等。

 3.北京市现行各项定额规定,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  审计内容

 1.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2.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

3.建设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包括草签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责任是否明确,合同是否有保修条款或另外签订保修合同。

4. 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工程列项有无重复或遗漏,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5.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工程项目经济合同是否完全履行。

6.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因内审力量不足或其他原因审计处不便于进行审计时,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办理,审计意见书仍应由审计处做出。

委托审计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

第八条  基建管理部门及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传媒大学

2001年4月5日

200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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