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工程投资,避免损失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审计范围

校内各种资金来源的修缮工程(建筑工程维修改造、实验室改造等)合同、预算书、结算书。

第三条  审计程序

1.工程管理部门应将经学校批准的年度工程修缮计划送审计处。

2.计划内工程修缮项目,在开工前15天,由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供下列资料:

(1)  施工图纸(或草图)

(2)  施工单位的预算书;

(3)  工程管理部门对预算书的审核意见。

外包工程,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同时提供:

(1)  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含特殊工种上岗证);

(2)  草签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审计处在接到上述资料后五日内拿出审核意见,通知有关部门是否开工。

3、计划外工程修缮项目(包括用预算外经费支付的项目),在立项报告批准之日起五日内,由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供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外,同时提供由校主管领导批准的立项报告。审计处在接到资料后五日内拿出审核意见,通知有关部门是否开工。

4.计划外紧急工程可按照先施工后审计的原则办理。

5.草签的外包工程承包合同,经审计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正式生效,未经审计的合同领导不予审批。

6.经审核后工程预算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可以凭审计处书面通知,向施工单位预付30%-60%的备料款。

7.经审核后确定的工程项目,若施工中有所增减,主办单位要事先报告审计处,经审计处核准方可增减。

8.施工中若有隐蔽工程(完工后不可见到的项目),主办单位要及时通知审计处,审计处派人到施工现场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记录。

9.施工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按时完工。完工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受益部门、施工单位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及审计人员共同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部分,施工单位应及时返工,待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验收单。

10.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出结算书,并提供“三材”及季度调价未含材料的购货发票,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连同工程质量验收单由工程管理部门一并送审计处。

11.审计处接到上述规定的资料后,应在五日内拿出审计意见,向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交底后,正式填制工程合同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财务部门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12.对于预算外经费支付的工程项目,学校按审计核减经费额的20%提取管理费。

第四条  审计依据

1.《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2.修缮改造工程执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房屋修缮工程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每季度《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文件汇编》。

3.小型新建、扩建工程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建设工程其他直接费补充定额》、《建设工程企业经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每季度《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文件汇编》。

4、学校关于修缮工程承包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审计内容

1.草签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完整,责任是否明确。尤其是工程竣工后有无保修条款。

2.审查工程项目有无遗漏或重复计算。

3.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计量单位有无差错。

4.审查定额的套用和基价的换算是否正确。

5.审查暂估和参考价格是否最后确定。

6.审查调价系数和材料差价的计算是否符合文件汇编规定。

7.审查取费标准是否与施工企业的类型、等级相符合,费用计取的计算有无差错。 

8.审查批准后的承包合同的条款双方是否完全履行。

第六条  本校的各单位和在职职工不能私自同外单位一起承包或变相承包校内工程。

第七条  凡承包我校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经审计发现核减率在20%以上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取消其在我校的施工资格。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传媒大学

   2001年4月5日制定

2005年12月修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