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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对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复查合格,按时报到,予以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
第二条:各年级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逾期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注册登记表由函授站汇总,按规定时间和格式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四条: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各门课程,参加各项教学环节的学习。学习成绩是学生升、留级与毕业的依据。
第五条:学生修读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依据卷面考核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分别占总评成绩的70% 和30%。函授平时成绩包括:
阶段作业、面授出勤,自学笔记测试三项;夜大平时成绩包括:阶段作业,面授出勤、期中考试三项。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按五级分制 (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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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免考
第七条:经省级以上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的课程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相同,凭单科合格证,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免考。
第八条: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在原就读学校所学课程与现专业所设课程相同,可申请免考,但免考课程不得超过现专业教学计划所设课程总数的20%
。申请免考者,需将原学校成绩单复印并加盖教务部门公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经批准后方可免考。专业课不办理免考。
第九条:已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合格证书或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语统测合格证书(以上证书三年内有效)
的学生可以申请英语免考,需交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查合格可免考。
第四章补考、缓考
第十条:凡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均应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登记。考试作弊者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安排在毕业前进行。
第十一条:对于在期末考试期间,确有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者,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可列为缓考。考试后按正常成绩登记。同一门课程只能缓考一次。
第十二条:补考全部采用闭卷形式进行。
第五章升级、留级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完成全学年各门课程的学习 , 经考核总评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期间,累计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可由本人提出留级申请,经批准留级到后续班级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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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的安排到校上课,由班主任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辅导,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上课不准迟到、早退、会客、吸烟,不准随意走动,应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不准干扰课堂秩序。
第十七条:学生应尊重老师 (任课老师和工作人员),服从管理,听从安排。
第十八条:学生在修业期间,如对学校教学或老师有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及时反映。
第七章学籍异动的办理
第十九条:转站:学生在修业期间,因工作调动或长期出差可申请办理转站手续。
第二十条:转学: 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本科学生一律不办理转专业手续。专科学生一般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休学、复学:学生在修业期内,如遇特殊情况而不能坚持学习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本人须提交复学申请,经批准可恢复学籍,无故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因极特殊情况休学时间超过一年者,复学后必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全部课程,超过规定年限将被视为无效学籍,不再具备毕业证书验印资格。
修业年限计算方法: 学制加三年。即学制三年修业年限为六年 ;学制四年修业年限为七年。
第二十三条:自愿退学: 学生在修业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可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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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函授站可依据《北京广播学院优秀函授生、夜大生、优秀毕业生评选规定》在本校各年级学生中进行优秀生的评选,当选者可获得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触犯国家刑律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籍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将依据《北京广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八门或八门以上者,将被勒令退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肆业
第二十八条:按国家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通过思想品德鉴定,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至修业期满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可申请办理结业证书,亦可按规定办理补考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学业,办理毕业证书。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完成学业则办理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中途退学,但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者(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除外),发给肆业证书。
第十章毕业存档
第三十一条: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总评成绩单密封交学生所在单位存档。
第十一章本科学位授予
第三十二条:修读本科专业的学生,可依据《北京广播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从2004级起执行,解释权属北京广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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