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唐贤荣 摄影 李双雪)5月13日下午,受文法学部政法学院法律系之邀,阿里巴巴数字娱乐高级法务专家吕长军律师为我校师生作了题为“浅析网络版权的保护路径及国内网络版权的演进”的讲座。讲座由法律系副主任郑宁主持。法律系主任李丹林、副教授刘文杰、戏剧影视学院副教授张丰艳、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守亮、市场总监宋俊生以及法律系全体学生参加了这次讲座。
首先,吕律师从三个方面谈到了国外网络版权的保护路径问题。一是国际条约,尽管《伯尔尼公约》明确有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但在实务中,总是“力不从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究竟应当适用既有的权利类型来规范网络传播还是创设一种新权利?”,并形成了一个解决方案——“伞形解决方案”,实质是提供多种选择。其二,美国的网络版权保护路径,美国主要采取“复制权+发行权”并辅之以权利限制的办法。这种旧瓶装新酒的办法虽然初步解决了网络传播的版权保护问题,但对复制权的过高保护可能造成与用户利益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问题。第三,欧盟的网络版权保护路径——“复制权+向公众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的路径,一开始就将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建立在高水平保护的基础上,在版权所有人和公众利益上明显偏向了前者。
当谈到国内网络版权演进之路时,吕律师指出,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合理使用、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和救济等都做出了相应规定。现在,我国在处理网络版权问题时,主要采用源于美国《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DMCA)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但在实务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或达不到避风港原则要求的条件,避风港原则常常不能避风。这也成为了版权保护问题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目前,网络版权采用的原则是面对传播行为实施的判定等诸多问题的“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当前,这二者也存在一些问题。吕律师更倾向于采用“实际控制标准”,他还对“网络直播”和“网络轮播”以及新《著作权法》修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吕律师就版权法体系是否需要重构、互联网法务需要具备的素质等问题回答了师生的提问。刘文杰副教授作了总结。
吕长军律师曾先后任职于优酷土豆集团和搜狐视频,有丰富的互联网法务从业经验,他的讲座结合大量实例,深入浅出,令师生们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