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中国传媒大学第一届“双代会”代表参加培训

    根据“双代会”筹备工作日程安排,2007年10月31日下午,校工会以“中国传媒大学课堂”形式对“双代会”代表进行了培训。北京市教育工会张青山主席应邀对代表进行有关教代会、工会工作基本知识的辅导、讲解。培训会由于利主席主持,党委副书记李焕生出席了会议。

    张青山主席结合十七大会议精神就如何开创工会、教代会民主建设工作进行了阐述,并围绕坚持教代会制度,落实教代会职权,提高教代会质量,重视和加强教代会提案工作等问题作了生动的讲解。张青山主席还对工会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希望,激励工会干部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努力成为工会工作活动家、工运理论家、维权法律专家、劳资关系学家和协商谈判专家。
    这次培训使代表们对自己的职责和担负的任务有了明确的认识,为即将召开的我校第一届教代会暨第一次工代会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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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介绍: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摘自《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85年)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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