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接待审批程序

1、 外事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和协调部门。学校各部门进行外事接待须遵守事前请示,事后汇报原则。申报程序如下:
接待部门——外事处——主管院长。
2、 各部门邀请外国学者来学校参观、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参加会议须提前写报告,详细说明来访团组。个人来院目的、时间、费用来源等,并提供背景材料;先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盖章后报外事处,由外事处填写《国家教委直属学校邀请外国人来华申请表》,经请示院领导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 为来宾申办邀请函,需提前一个半月向外事处提供以下材料:
姓名、国籍、性别、护照复印件、出生日期、个人身份、学历与学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专长、成果、来访事由、停留期限,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等)
2) 举办国际会议需提前6个月向外事处提供以下材料:
上级单位批文、会议议程、地点、规模、计划日程、经费预算及来源、外宾名单(包括国籍、性别、护照号码、出生日期、身份、学历与学位、专业职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3、 由其它单位接待,到我院顺访的外宾,由各聘请部门写报告,并附注接待单位提供的其主管部门批准的接待计划或公函,交外事处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备案。
4、 聘用海外人士为学校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归口外事处管理。聘用部门须向外事处提呈聘用理由及被聘用者的背景及简历。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 各部门向外事处提交聘用申请报告。
2)外事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3)外事处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5、 外国驻华使馆人员要求来我院参观座谈、了解情况等。预事先书面报外事处,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同意接待。
6、 未经外事处同意,擅自接待外宾者,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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