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采集反映教学状态的基本数据,建立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高等学校对数据库数据要及时更新,及时分析本科教学状况,建立本科教学工作及其质量常态监控机制,对社会关注的核心数据须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发布,国家建立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充分发挥状态数据在政府监控高等教育质量、社会监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和本科教学评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7.实行分类的院校评估。院校评估包括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合格评估的对象是2000年以来未参加过院校评估的新建本科院校;审核评估的对象是参加过院校评估并获得通过的普通本科学校。
合格评估的重点是考察学习基本办学条件、基本教学管理和基本教学质量,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能力,学校教学改革和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通过”的院校5年后进入审核评估。审核评估重点是考察学校办学条件、本科教学质量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度,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行状况,学校深化本科教学改革的措施及成效。审核评估形成写实性报告,不分等级,周期为5年。
8.开展专业认证及评估。在工程、医学等领域积极推进与国际标准实质等效的专业认证。要与行业共同制定认证标准,共同实施认证过程,体现行业需求,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业界认可。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进行专业评估。
9.探索国际评估。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聘请相应学科专业领域的国际高水平专家学者开展本校学科专业的国际评估。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估机构合作,积极进行评估工作的国际交流,提高评估工作上水平。
(四)本科教学评估的组织管理
10.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本科教学评估工作制度。教育部负责制定评估工作方针政策、教学质量基本标准、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方案,设计和建设国家级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统筹和部署合格评估、专业认证工作。统筹和指导部委属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的国际评估和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全面监督评估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规划,统筹本地区所属新建本科学校合格评估的相关工作,负责实施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的审核评估工作,指导和督促所属高等学校的自评工作和学科专业的国际评估,统筹和管理所属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负责所属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工作,推动学校落实评估整改工作。
建立与“管办评分离”相适应的评估工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由具备条件的教育评估机构实施相关评估工作。教育评估机构要加强自身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加强评估专家队伍建设,严格评估过程组织,制定科学的评估方式方法。
11.教育部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研究、政策咨询、指导检查、监督与仲裁等。
12.加强评估工作管理,切实推进“阳关评估”。评估机构、参评学校人员和评估专家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自觉遵守评估规则规程,规范评估行为。建立评估信息公告制度,评估政策、评估文件、评估方案、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以及学校自评报告、专家现场考察报告、评估结论等均在适当范围公开,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编辑:王丹瑛)

